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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1學年度應屆畢業港澳生申請分發入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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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8 11: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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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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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1學年度應屆畢業港澳生申請分發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以下簡稱五專)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4月1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20035538A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港澳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並依學生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學名冊」(格式如附件),於101年5月3日(星期五)前函報教育部相關單位核辦:
(一)經由教育部99學年度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發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五專。又該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二)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為限(例如選填高中者,不得再選填高職及五專),不得跨類,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三)申請分發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及私立高級中學之名冊,請備文逕送該署辦理;申請分發職業學校及五專學生,請另行造冊備文逕送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四)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102學年度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
(五)本案請依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報核;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件者,恕不受理。
三、相關表件格式請至該署網站(網址為 http://www.tpde.edu.tw )「各類資料下載區」項下下載。

2013-04-29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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